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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6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张孝红、靳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孝红,靳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6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张孝红,男,汉族,1955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蔚县。被执行人靳富,男,汉族,1950年2月11日出生,住所地蔚县。张孝红申请靳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清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蔚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