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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5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王建忠、张小霞、神木华夏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王建忠,张小霞,神木县华夏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84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负责人:王某,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系该支行员工。被告:王建忠,男,1986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市。被告:张小霞,女,198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市。被告:神木县华夏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神木市。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被告王建忠、张小霞、神木县华夏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的撤诉。案件受理费459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薛慧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