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3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盐城华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吴世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华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吴世海,唐山天物众强高科精密管业有限公司,赵有才,上海奎鑫钢铁有限公司,戴德旺,吕高喜,上海勃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林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03执127号移送执行机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盐城华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世海,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射阳港经济区金海大道西侧。诉讼代表人:李文新,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吴世海,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文成县,汉族,小学文化,盐城华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射阳县,户籍地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唐山天物众强高科精密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强,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卑家店镇徐家楼村东。诉讼代表人:赵兴合,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有才,男,1978年2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青县,汉族,高中文化,唐山天物众强高科精密管业有限公司销售部主管,住唐山市古冶区。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执行人:上海奎鑫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兰方,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西林街246号115室。诉讼代表人:黄荣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戴德旺,男,1983年4月6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上海奎鑫钢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吕高喜,男,1980年5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小学文化,上海奎鑫钢铁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上海市松江区。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被执行人:上海勃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车亭公路3398弄8号1171室。诉讼代表人:孟××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林建,男,1983年8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勃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衡轩钢铁销售经营部的实际经营人,住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松江钢材城南货场18号,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关于盐城华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吴世海、唐山天物从强高科精密管业有限公司、上海奎鑫钢铁有限公司、戴德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赵有才、吕高喜、上海勃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林建销售伪劣产品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扬邗刑初字第0046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盐城华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缴纳罚金十万元,吴世海应缴纳罚金六万元,唐山天物众强高科精密管业有限公司应缴纳罚金十万元,上海奎鑫钢铁有限公司应缴纳罚金十万元,戴德旺应缴纳罚金八万元,赵有才应缴纳罚金六万元,吕高喜应缴纳罚金八万元,上海勃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缴纳罚金二十万元,林建应缴纳罚金二十万元。盐城华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吴世海、唐山天物众强高科精密管业有限公司、上海奎鑫钢铁有限公司、戴德旺、赵有才、吕高喜、上海勃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林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移送执行要求,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盐城华泰金属制品有���公司、吴世海、上海奎鑫钢铁有限公司、戴德旺、赵有才、吕高喜、唐山天物众强高科精密管业有限公司、上海勃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林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唐山天物从强高科精密管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已执行到位相应罚金;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盐城华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吴世海、上海奎鑫钢铁有限公司、戴德旺、赵有才、吕高喜亦自行缴纳相应罚金;被执行人林建已缴纳罚金50100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勃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林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本院调查材料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调查回执等证据证实。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海勃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林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扬邗刑初字第00460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绪萍代理审判员 李 云代理审判员 钱仁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玲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