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瑞安市创新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宁波俊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市创新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宁波俊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667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创新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552902-5,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云飞街道陈家垟村。法定代表人:夏兆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俊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900583-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南洪村3幢。法定代表人:张嗣卿,该公司总经理。瑞安市创新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俊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6)浙0211民初5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瑞安市创新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俊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创新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211执6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纪培福审 判 员 贾毅飞审 判 员 陈增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严逸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