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陈立丰、李作军、张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丰,李作军,张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4刑初220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立丰,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2012年7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1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延敏,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作军,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2004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4年8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涛,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2010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1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诉刑诉[2017]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立丰、李作军、张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封光、代理检察员穆青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立丰及其辩护人张延敏、被告人李作军、张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5日4时30分许,被告人张涛、李作军受陈立丰雇佣,在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采油厂第三油矿附近盗窃原油,被油田保卫科经警当场抓获,后移送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被盗原油重9.5吨,价值人民币24820.9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立丰、李作军、张涛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作军、张涛归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陈立丰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李作军、张涛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陈立丰、李作军、张涛认同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陈立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立丰系初犯,盗窃原油已返回丢失单位,当庭自愿认罪,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以对被告人给予较轻量刑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5日4时30分许,被告人张涛、李作军受陈立丰雇佣,在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采油厂第三油矿附近盗窃原油。陈立丰提供作案车辆及盗窃原油的工具,李作军负责开车,张涛负责开井、接管并向油罐车内灌输原油。在盗窃过程中三被告人被油田保卫科经警当场抓获,后移送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被盗原油重9.5吨,价值人民币24820.95元。案发后,被告人所盗原油依法被收缴并返还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采油厂。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立丰、李作军、张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证明等,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陈立丰、李作军、张涛的自然身份信息及被告人前科劣迹情况。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六角扳手、四角扳手、线手套十包、黑MXXX**农用车一辆、黑EMXX**白色捷达车一辆、罐装原油9.5吨,黑MXXX**蓝色农用车系套牌车辆,发动机号严重磨损,无法核定该车真实信息。丢失报告、过磅单、检验报告、价格说明、称重说明、原油作价告知书、被盗原油回收收据、移功电话通过记录,证实被告人盗窃原油的数量及价格。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抓获被告人盗窃原油的过程。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将黑EMXX**捷达车租赁给王某,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事实。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租赁了黑EMXX**捷达车,并将该车借给了陈立丰,后该车因涉嫌盗窃原油被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李作军、张涛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二人受陈立丰的雇佣采用开井方式盗窃原油的事实。辨认笔录证实,李作军、张涛辨认出陈立丰及盗窃原油的作案地点。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立丰、李作军、张涛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三人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立丰雇佣李作军、张涛实施盗窃原油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作军、张涛系本案从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的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作军、张涛曾犯盗窃罪被判处过刑法,系前科,依法酌情增加刑罚量。被告人李作军、张涛归案后及开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被告人陈立丰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量刑时均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所盗赃物被依法收缴并返回丢失单位,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立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被告人李作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被告人张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施宏滨人民陪审员 张 宁人民陪审员 杨玉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杨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