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4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学云与张佃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云,张佃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280号原告:张学云,男,1962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本通,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佃玉,男,1942年4月7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雷,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云与被告张佃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 岩审 判 员 李 永人民陪审员 王士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运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