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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4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学云与张佃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云,张佃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280号原告:张学云,男,1962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本通,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佃玉,男,1942年4月7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雷,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云与被告张佃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 岩审 判 员  李 永人民陪审员  王士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运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