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徐建荣与温伟才、沈丽斌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荣,温伟才,沈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1579号申请执行人徐建荣,男,196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温伟才,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被执行人沈丽斌,女,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建荣与被执行人温伟才、沈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温伟才、沈丽斌归还申请执行人徐建荣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18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未果。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分别在广东省、湖南省,本院分别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冻结两被执行人29个银行账户,并扣划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967.4元,该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沈丽斌名下沪CGXX**朗逸牌汽车壹辆(未实际控制)。另查,两被执行人无证券、本市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限制两被执行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157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荀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