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终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河南三丽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王太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三丽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王太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2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三丽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产业集聚区长江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雷宝荣,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洪峰,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太行,男,1964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孟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邬炳逵,孟州市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河南三丽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太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883民初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三丽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洪峰,被上诉人王太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邬炳逵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883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毛富中审判员 陈金刚审判员 王长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