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民终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锦州果树农场与支胜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支胜利,锦州市果树农场,锦州市果树农场刘屯分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民终16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支胜利,男,1952年8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锦州市松山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杰,辽宁润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市果树农场,住所地锦州市松山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玲,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市果树农场刘屯分场,住所地锦州市果树农场刘屯村。上诉人支胜利、锦州市果树农场因与被上诉人锦州市果树农场刘屯分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6)辽0711民初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一审法院遗漏当事人,认定事实不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6)辽0711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赖志勇审判员 赵洪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隋佳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