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行审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区国土资源分局、田XX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书
法院
静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区国土资源分局,田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8行审10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静文路32号。法定代表人张子军,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学民,该局监察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周凤红,该局监察科科员。被执行人田XX,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津国土房静海监[2016]782号违法用地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区国土资源分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区国土资源分局撤回对津国土房静海监[2016]782号违法用地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尹学军审 判 员 刘 英人民陪审员 董兰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赵 洁书 记 员 安同侃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