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3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3515号原告:王某,女,1972年1月4日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侯某,男,1972年7月3日生,汉族,住涿州市。。原告王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袁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红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