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郑新军与李书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新军,李书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3民初1182号原告:郑新军,男,汉族。被告:李书友,男,汉族。原告郑新军与被告李书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新军到庭加参诉讼,被告李书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新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人民币21000元,并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2000元,时间截止起诉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书友叫原告制作铝合金,从2015年5月7日开始进场至2017年7月3日未支付一分钱。2016年6月13日��到被告后,被告出具了欠条1张,约定2016年年底付清。然而至今未付分文。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不露面,电话也不接。为此,诉至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书友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7日,被告李书友邀原告郑新军为其制作、安装上高县黄金堆工业园华广实业公司厂房铝合金窗户,制作安装完毕后,双方未结算付款。2016年6月13日,原告郑新军找到被告李书友结算付款,被告李书友出具原告郑新军欠条:今欠到郑新军铝合金款贰万壹仟元整。并注明:限农历年底全部付清,如不付清,郑新军可任行处理。此后,原告郑新军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解决。以上事实,有《欠条》、原告庭审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郑新军��张被告李书友偿付铝合金款21000元有被告李书友出具的欠条证实。庭审中,被告李书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郑新军主张被告李书友清偿铝合金款21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郑新军主张被告李书友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000元,根据被告李书友出具原告郑新军欠条约定还款时间为农历年底全部付清(即2017年1月27日),被告李书友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双方虽未约定逾期付款利率,但可参照同期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6%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书友于本���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偿原告郑新军铝合金款21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28日起算,算至付款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于农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14382401040009407,逾期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熊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喻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