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初4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4106李侦与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侦,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4106号原告:李侦,男,198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群,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安民路。法定代表人:金向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晔,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霞,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李侦诉被告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卢秋明独任审判。原告李侦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侦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李侦负担。审判员 卢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