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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2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诉曾凡忠、曾祥文、陶志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曾凡忠,曾祥文,陶志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29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住所地浏阳市圭斋东路1号。负责人:凌庆联,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定强,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曾凡忠,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曾祥文,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陶志坚,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诉被告曾凡忠、曾祥文、陶志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计39.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汤铁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