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0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敏、倪宏伟与邵增强、甘春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倪宏伟,邵增强,甘春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0311号原告:张敏,女,1984年7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原告:倪宏伟,男,1983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上海欧瑞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增强,男,1966年7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被告:甘春妹,女,196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上海金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德伟,上海金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敏、倪宏伟与被告邵增强、甘春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张敏、倪宏伟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敏、倪宏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敏、倪宏伟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晓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家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