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森、崔新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森,崔新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848号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裕栗,任董事长。住所地:河南省卢氏县靖华西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5828842714。委托代理人薛成新,男,197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卢氏县,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森,男,1957年8月13日生,汉族,职工,住卢氏县。被告崔新群,男,1983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森、崔新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少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常文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