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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2民初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司月悦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月悦,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2民初143号之一原告:司月悦,女,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系凌海市翠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男,196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原告司月悦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司月悦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月悦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司月悦负担。审判员  金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