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民初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司月悦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月悦,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2民初143号之一原告:司月悦,女,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系凌海市翠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男,196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原告司月悦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司月悦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月悦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司月悦负担。审判员 金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