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7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胡正德、丁桂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正德,丁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740-2号申请执行人:胡正德,男,195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丁桂荣,男,1984年3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胡正德与被执行人丁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31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提供有位于诸城市正大文苑31号楼2单元101室一处。已对被执行人的房屋启动评估程序,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执行员 徐江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