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91财保125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天龙、李凤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天龙,李凤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91财保125之一号申请人:李天龙,男,朝鲜,1977年8月19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李凤青,男,汉族,1966年4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申请人李天龙与被申请人李凤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凤青驾驶的鲁N×××××号轻型自卸货车或同等价值数额的30000元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鲁1491财保12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车辆予以查封。被申请人李凤青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足额保证金。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申请人李凤青驾驶的鲁N×××××号轻型自卸货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春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