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8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曲呷与李文珍、张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曲呷,李文珍,张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普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8民初138号原告王曲呷,彝族,男,2000年11月25日出生,村民,四川普格县人,现住普格县吉乐乡。法定代理人:曲木克古,系原告父亲。被告李文珍,男性,汉族,西昌市海滨中路。被告张婷,女性,汉族,德阳市什邡市师古镇。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四川分公司,四川省成都市。本院在审理王曲呷与李文珍、张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四川分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曲呷于2017年8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曲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曲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7元,减半收取计248元,由原告王曲呷承担。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安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