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4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豪参加黑社会组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4039号罪犯陈豪,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岚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豪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63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陈豪的判决。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8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9日在福建省福清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鼓山地区检察院检察人员林某、游某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指派民警易某、薛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豪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所证实。另查明,罪犯陈豪本次于2017年4月20日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豪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对罪犯陈豪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豪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19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