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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行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文杰诉延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延边春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杰,延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延边春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2401行初95号原告张文杰,女,1976年9月8日生,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俞哲辉,吉林达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人民路2239号。法定代表人苏显峰,该局局长。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方东哲,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齐晖,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延边春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北山街。法定代表人秦绍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杰诉被告延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延边春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之间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第三人支付原告伤亡补偿金35万元及保险金5万元,原告放弃工伤认定的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张文杰承担。审判员  司信吉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