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1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大通县魔力美发二分店与宋国文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通县魔力美发二分店,宋国文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1626号原告:大通县魔力美发二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21MA753WX082。经营场所:大通县桥头镇多林路292-48号。经营者:张吉莲,公民身份号码,女,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长宁镇鲍家寨西村村民,住本县桥头镇煤苑新区*期**号*单元***室。被告:宋国文,男,汉族,村民,。原告大通县魔力美发二分店诉被告宋国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大通县魔力美发二分店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通县魔力美发二分店以”��们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通县魔力美发二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大通县魔力美发二分店负担。审判员 阿怀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