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马云与张宝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云,张宝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民初1405号原告:马云,女,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委托代理人:闫宏,河北志达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宝稳,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委托代理人:刘燕燕,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云与本被告张宝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马云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云撤回对被告张宝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马云负担。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