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执6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6217陆如勇与李兴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如勇,李兴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6217号申请执行人陆如勇,男,198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李兴章,男,197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陆如勇与被执行人李兴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70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李兴章应支付陆如勇9025元。因李兴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陆如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29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一、李兴章结欠陆如勇6000元,该款李兴章在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李兴章如未能按约履行,陆如勇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陆如勇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陆如勇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李兴章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陆如勇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浩明审判员 陈红英审判员 宋 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丹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