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2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靖、彭宇与湖南厚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靖,彭宇,湖南厚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619号原告:王靖,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原告:彭宇,女,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姚,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厚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中路451号红建华府附楼802号。法定代表人:李海军。原告王靖、彭宇与被告湖南厚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告王靖、彭宇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靖、彭宇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靖、彭宇撤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计217.5元,由原告王靖、彭宇负担。审 判 长 黄胜华审 判 员 李灵芳人民陪审员 周菊存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廖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