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孟祥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2111号罪犯孟祥龙,男,1995年6月24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昌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祥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孟祥龙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11年3月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月16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判认定,孟祥龙于2015年7月8日2时许,在吉林市昌邑区通江街吉炭小区14栋21号金鑫园超市盗得人民币810元。同年8月8日6时许,在吉林市昌邑区新发街大学生公寓一楼超市盗得人民币2100元。同年8月9日5时许,在吉林市昌邑区通江街崇文小区25号楼1号网点超市盗得人民币8100元。同年9月5日16时许,在吉林市昌邑区通江路海海超市盗得人民币832元,在逃离现场时被抓获。孟祥龙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先后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仍继续实施盗窃作案,可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圆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6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2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该犯多次前科,犯罪次数多,主观恶性深,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祥龙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 判 长 赵立红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