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周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周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27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住所地:高安大道4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6724039296。主要负责人:谌某,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某某,男,高安市筠興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周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诉被告周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以被告已清偿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撤回对被告邓有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永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高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