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01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临夏州国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罗玉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夏州国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罗玉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01执152号申请执行人临夏州国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313XXXX。被执行人罗玉惠,男,汉族,1978年8月8日出生,身份号码×××,住临夏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夏州国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罗玉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玉惠无金钱给付能力,以每月工资偿还,本院已依法冻结其银行工资账户,因在短期内无法全部变现,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2901民初27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海龙{文书日期}书记员 吴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