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3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朱志华与黎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华,黎飞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3351号原告:朱志华,男,1964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十堰市张湾区。被告:黎飞,男,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原告朱志华与被告黎飞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朱志华于2017年8月30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黎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志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华撤回对被告黎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朱志华负担。审判员 余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