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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3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朱志华与黎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华,黎飞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3351号原告:朱志华,男,1964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十堰市张湾区。被告:黎飞,男,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原告朱志华与被告黎飞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朱志华于2017年8月30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黎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志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华撤回对被告黎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朱志华负担。审判员  余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