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陈忠何、肖丽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陈忠何,肖丽汝,刘奇盾,高明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242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618490-3,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浙闽边贸商业城9号楼一、二楼。代表人:王少中,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李红,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忠何,男,197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肖丽汝,女,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刘奇盾,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高明求,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被告陈忠何、肖丽汝、刘奇盾、高明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陈忠何、肖丽汝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49938.51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按年利率7.395%计算;以5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16日止,按年利率9.6135%;以449938.51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2月17日起法院判决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9.6135%,扣除50.03元);2、依法判令被告刘奇盾对上述第1项债务在最高额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高明求对上述第1项债务在最高额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4000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忠何与被告肖丽汝于2003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12月16日登记离婚。2014年12月12日,被告陈忠何与原告签订了一份编号为33018835214123812759号《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50万元,借款额度存续期最长为7年,即自2014年12月11日至2021年12月11日。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罚息利率为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还款顺序为贷款人有权将借款人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借款人承担而由贷款人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偿还。但是对于已经减值的不良贷款,偿还上述费用后应按照先还本金后还利息的原则偿还。并约定:借款人未如期归还本息的,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借款人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2014年12月12日,被告刘奇盾、高明求与原告签订了编号分别为33018835614122266175号、33018835614112210978号《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分别为被告陈忠何与原告签订的编号为33018835214123812759号《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及其项下各单项业务合同的履行提供最高额为5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均为主合同项下各项债务本金及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贷款人���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2016年1月13日,被告陈忠何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签署了借款支用单和借据,约定借款年利率7.395%,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当日,原告向被告发放了贷款50万元,被告借款后除了付清至2016年12月12日止的利息外,另于2017年1月13日支付利息50.03元,于2017年2月17日偿还本金50061.49元。另查明,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4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陈忠何、肖丽汝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借款本金449938.51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按年利率7.395%计算;以5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2月16日止,按年利率9.6135%;以449938.51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2月17日起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9.6135%。扣除已支付利息50.03元);二、陈忠何、肖丽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因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刘奇盾对陈忠何、肖丽汝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内的编号为33018835614122266175号《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50万元为限;四、高明求对陈忠何、肖丽汝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内的编号为33018835614112210978号《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50万元为限;五、刘奇盾、高明求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忠何、肖丽汝追偿;六、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16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负担15元,陈忠何、肖丽汝、刘奇盾、高明求共同负担850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516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林小巧人民陪审员 许明先人民陪审员 刘齐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兰海燕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