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京0102执恢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向军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8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法定代表人肖钢,主席。被执行人向军,女,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申请执行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2014]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5)西执字第2893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已向被执行人向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军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向军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向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向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向军财产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秋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