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麦合木提·吾麦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合木提·吾麦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59号被执行人:麦合木提·吾麦尔,男,1982年3月2日出生,维吾尔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刑一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麦合木提·吾麦尔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麦合木提·吾麦尔被判处罚金6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委托被执行人麦合木提·吾麦尔住所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发现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75元,现已上缴省财政专户。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已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1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晖审 判 员 邹利纯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