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行审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治刚、张红霞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治刚,张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281行审137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保康巷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281011077070U。法定代表人冯维汉,局长。被执行人黄治刚,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被执行人张红霞,女,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冶卫计征决[2016]第0706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冶卫计征决[2016]第0706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缴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冶卫计征决[2016]第0706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宝明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人民陪审员 董秋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