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43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与余和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余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348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914161628Y。代表人程耕,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蒲艳,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余和,男,1972年8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和信用卡纠纷一案,彭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43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由被执行人余和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借款本金25010.19元并支付滞纳金14560.2元、消费手续费13060.5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241元、公告费1000元、执行费4073元,由被执行人余和负担。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应暂缓本案的执行。本案未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余和应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支付278230.91元,案件受理费6241元、公告费1000元、执行费4073元。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3执34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发现被执行人余和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昌文审 判 员  王永勇代理审判员  冉龙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玉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