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5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亚泉与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泉,杨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5民初2314号原告张亚泉,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刘清河,男,1958年6月26日,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杨建华(杨亚华),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张春珍,男,194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张亚泉与被告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亚泉的委托代理人刘清河,被告杨建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春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到庭参加诉讼结。原告张亚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币种下同),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随本清。事实与理由:2006年1月5日,被告因生产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现金人民币10000元,因原、被告有亲戚关系,当时没有约定利息,近二年来,由于原告手头资金拮据,曾向被告催讨,而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懒拒还。故原告特具状至贵院,请依法判决。被告杨建华未作书面答辩。但在庭审时辩称:本笔债务并非真正的债务,属于原告与他人之间的赌债转到被告身上,原告当时2005年在沙洋开设赌场,当时找被告去参赌,被告当时就找了几个赌友在沙洋网吧参加赌博。期间有输钱的,由原告提供资金,按高利贷计算本金及利息的。到2006年以后,有一部分输钱的人,欠原告的赌债,没法讨回,原告要被告签担保的条子,这一份借条是在酒后所签署的。原告张亚泉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1、提供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提供借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经质证,对借条原件真实性没异议,承认借条内容是原告自己写的,名字是被告写的,捺手印是不是被告印的,被告也不知道,当时喝酒了,喝醉了。本院经审查对借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杨建华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但申请证人杨某出庭作证。证人杨某称;“2006年农历十二月原告与被告去我家那边解决钱的事情,当时现场还了5000元,还有7000元分期还款,是赌债的钱。”经质证,原告代理人人认为:“原告根本就不认识证人,证人与被告是同乡,2006年农历十二月,证据是2006年元月,证人的证言没有客观事实,证人与被告假设的,不是赌债。”被告则认为:“这笔钱是在证人家里解决的,没错,还了5000元。对证人证言没意见。杨春风是我叫我过去的赌博的,所以当时原告要我替他签字。”本院认为,虽然证人杨某也主张这笔钱是赌债,考虑到被告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原告方亦否认是赌债。借条的证明力应优于证人证言。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6年1月5日,被告杨建华(又名杨亚华)向原告张亚泉借款1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率,有被告杨建华出具借条一份为凭。近两年来,原告手头资金拮据,遂向被告催讨。但被告拒不归还。原告遂提起了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杨建华向原告张亚泉借款10000元的事实清楚,有借条为据,应予以认定。被告认为是合伙开赌场所欠的辩解不足以否定借条记载,应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建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张亚泉借款人民币一万元,并自2017年6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杨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徐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东琴附一:本判决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附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时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