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民初14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齐付连、齐作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付连,齐作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1476-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惠轻被申请人:齐付连被申请人:齐作山原告张惠轻与被告齐作山、齐付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7)冀0634财保26号民事裁定,冻结齐作山、齐付连银行存款50000元。因本案双方已调解,原告张惠轻已撤诉。张惠轻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惠轻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齐付连、齐作山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款,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齐付连、齐作山的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申请费520元,由张惠轻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庞增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文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