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5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崔建儒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建儒,北京爱艺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5805号申请人:崔建儒,男,汉族,1989年2月1日,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北京爱艺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C座06A。法定代表人:靳立新。本院在执行崔建儒与北京爱艺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爱艺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岩审判员 韩玲审判员 李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