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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8民初2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刚、林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林楠,贵州省湄潭福泰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2390号原告:陈刚,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继才,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林楠,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闽侯县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被告:贵州省湄潭福泰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绿色食品工业区A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322131804W。法定代表人:林楠,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刚与被告林楠、贵州省湄潭福泰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原告陈刚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1元,由原告陈刚负担。审判员  韩洪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光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