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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章林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章林,易小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执118号被执行人:唐章林,系被执行人易小琼之妻。因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本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死刑判决正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被执行人:易小琼,系被执行人唐章林之妻。因犯洗钱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现已刑满释放。被执行人唐章林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执行人易小琼犯洗钱罪,本院于2013年5月26日作出的(2011)达中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中除唐章林死刑判决正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其余部分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二庭于2017年8月29日移送执行。本院于8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认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达中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对唐章林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易小琼犯洗钱罪被判处罚没的财产刑执行指定开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运宇审判员  冯 忠审判员  刘继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拥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