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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3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朱海艳与杨聪、朱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艳,杨聪,朱秀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3215号原告朱海艳,女,生于1988年12月1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委托代理人伍岳,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聪,男,生于1983年7月7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住本市。被告朱秀玲,女,生于1994年10月30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艳与被告杨聪、朱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海艳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海艳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海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海艳负担。审判员  林定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小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