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3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广西平铝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新天龙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平铝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新天龙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3执46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平铝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平果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谢志强,董事长。被执行人珠海市新天龙电子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唐湛路1108号唐家第一工业区4栋1楼。法定代表人龙尚生,董事长。广西平铝集团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新天龙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023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珠海市新天龙电子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平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地产登记、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即被执行人珠海市新天龙电子有限公司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1023执4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方华审判员 韦永基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艺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