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7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无为县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夏腊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无为县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夏腊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7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56751085-3。法定代表人:黄春荣,董事长被执行人:夏腊进,男,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腊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夏腊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夏腊进返还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5400元、执行费55677元。但被执行人夏腊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押、提取、查封、扣留)被执行人夏腊进价值6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利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