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执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1838号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鞠海仁、李桂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鞠海仁,李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2执1838号申请执行人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鞠海仁,男性,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李桂芬,女性,现住巴林左旗。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鞠海仁、李桂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鞠海仁、李桂芬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国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栗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