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民终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钟向金、王福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向金,王福来,黄林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民终8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向金,女,1973年10月19日出生,畲族,医生,住福建省上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彩华,系钟向金的丈夫,男,汉族,1971年8月3日出生,医生,住福建省上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福来,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上杭县通贤卫生院医生,住福建省上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林燕,女,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上杭县通贤中学教师,住福建省上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金生,福建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钟向金因与被上诉人王福来、黄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人民法院(2016)闽0823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钟向金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上杭县人民法院(2016)闽0823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第二项,并依法将上述《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所列的11万元改判认定为黄林燕、王福来夫妻共同债务。2.本案诉讼费用2500元由黄林燕、王福来承担。3、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费用1020元由黄林燕、王福来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的由黄林燕提供的各种证据与事实严重不符,且不具有关联性,属于严重的认定事实错误。(一)从黄林燕提供的《王福来存取款往来明细账目清单》中,可以看出钟向金2015年10月26日、11月6日借给王福来的11万元,王福来根本没有用于赌博,而是转给其他人,收款人都不是黄林燕所列的《网络赌博收款人名单》中的人。(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前后矛盾,逻辑错误。原审判决一方面称“无证据证实王福来是否借款赌博,本院对该事实不做认定”,另一方面又“结合王福来有网络赌博的违法事实,2015年10月26日、11月6日发生的借贷往来11万元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明显的前后矛盾、逻辑错误。原审判决中称“对于举债一方存在赌博、吸毒等特殊情形的,尽量做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一致”,在本案中根本就没有王福来存在赌博的确切法律事实和令人信服的客观事实,更谈不上相一致,同时“本院对该事实不做认定”,当事人王福来自己在前面也称“部分借款用于偿还在其他人处的借款”。但原审判决以此就“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也显然是前后矛盾、逻辑错误的。(三)在原审判决中黄林燕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直接关联,不符合证据的基本形式,缺乏起码证据证明力,但原审判决对这些证据予以采信,违反了基本的证据原则,导致认定事实严重错误。《网络赌博收款人名单》是黄林燕自己书写、制作、提供的,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应当认定为当事人陈述。而《分居协议书》、通贤中学出具的《居住证明》、《离婚协议书》、《债务声明》等与本案的合法债务没有任何直接的关联。这些都是黄林燕、王福来为了逃避债务、对抗钟向金的债务共同恶意串通、精心策划,按照自己的意图单方面制作的一面之词。企图将合法债务说成非法赌资,这些证据钟向金既没有在上面签字确认,也没有当庭认可,其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从谈起,这些证据根本就没有任何证据效力。但是原审判决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没有其他相关佐证的情况下却予以采信,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的证据原则,导致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四)原审判决以“黄林燕、王福来为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收入稳定,而钟向金在短期内借给王福来的款项金额较大,又未明确借款的具体用途,且结合王福来有网络赌博的违法事实”为由,武断认定这11万元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显然这也是认定事实错误,同时也不符合基本的逻辑。根据上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登记表》显示:王福来、黄林燕在总注册资本达280万元的“上杭县杭橙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分别出资35万元。也就是说他们夫妻共出资70万元。王福来在“上杭县新元果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股份,为了转移财产2016年7月29日王福来将所持的股权过户其胞弟王福如名下。在黄林燕与王福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们一直利用8小时之外以及各种假期中,以家庭成员的身份向同事、朋友宣传、推销“福如农庄”生产的脐橙、贵妃鸡、火龙果、土鸭、土猪等产品,并积极参与“上杭县杭橙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福如农庄”等的宣传、生产、经营、管理,有从王福来微信晒在朋友圈里的视频和截图为据。“上杭县杭橙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福如农庄”在才溪乃至上杭县有相当的知名度,预算总投资2千多万元。王福来向钟向金借的这11万元根本就不是金额较大,另外王福来为了投资“上杭县杭橙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福如农庄”等还向多人(包括xx中学同事、xx卫生院其他同事)借过款,近期仅在上杭县才溪法庭受理的王福来类似借款纠纷案件就有4、5起。(五)《网络赌博收款人名单》及《王福来账目清单》等证据是黄林燕提供的,在这份《账目清单》中王福来和黄林燕及其胞妹黄小燕之间也有密切的资金往来,从另一角度也可反证黄林燕在与王福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知晓、支持、纵容其丈夫王福来参与赌博却不予制止。钟向金及其丈夫从2012年5月至2017年4月已调离通贤镇卫生院不再与王福来共事,根本就不知晓王福来是否有赌博行为。唯有与王福来最亲密的人——妻子黄林燕才可能知晓自己的丈夫王福来是否有赌博行为。根据《王福来账目清单》显示,王福来和黄林燕及其胞妹黄小燕之间也存在的大笔、密切资金往来。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甚至曲解法律。(一)原审判决仅凭黄林燕提供的《赌博收款人名单》、《王福来存款明细账》、《分居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和黄林燕、王福来的串通好的陈述,就认定钟向金的合法债务为王福来的网络赌博债务,在逻辑上是错误的、在法律适用上也没有任何根据。关于公民是否有赌博行为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认定,必须由公安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及部门认定,不能仅凭当事人陈述,自己说是赌博就是赌博。只要说是自己参加赌博了借钱就可以不要还了。另外即使王福来有所谓的赌博行为,从《王福来存款明细账》中可以清晰看出,钟向金借给王福来的11万元没有一分钱用于网络赌博。王福来的赌博行为与钟向金的借款没有任何直接的联系。(二)原审判决“以钟向金与王福来之间的11万元借款发生在王福来、黄林燕离婚分居期间为由,认定这11万元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也是适用法律的严重错误。黄林燕与王福来是2016年9月6日取得《离婚证》的,钟向金借钱给王福来的时间是2015年10月26日、11月6日,是发生在黄林燕、王福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证》是代表国家管理婚姻关系的民政机关依法颁发的,它不仅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对债权人也同样适用。婚姻关系不仅是一种身份关系,同时包含财产内容,它要求夫妻两方对共同债务的清偿是一种无限连带责任。分居协议是夫妻俩的内部约定,其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分居协议书》在本案中没有任何实际法律意义。但原审判决且以此为依据进行判决,这显然是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三)原审判决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适用法律错误。钟向金借钱给王福来的时间是2015年10月26日、11月6日,发生在黄林燕、王福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王福来存款明细账》中可以清晰看出钟向金借给王福来的钱没有一分钱用于赌博,黄林燕、王福来也没有提供这11万元用于赌博的确切直接证据。本案中钟向金与王福来借贷行为根本不具有法律规定中的特殊情形,同时原审判决对王福来“是否借款赌博也不作认定”。至于黄林燕、王福来之间离婚前、离婚后对债务如何约定,钟向金根本无从知晓,他们夫妻也从来没有告诉过钟向金。所以,从法理上这11万元也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四)原审判决在债权的认定上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以“未明确借款的具体用途”为由,认定“2015年10月26日、11月6日的借贷往来11万元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民间借贷必须明确借款的具体用途”的相关规定。王福来辩称,其跟钟向金及其丈夫都是同事关系,从钟向金那借来的钱都没有用于生活开支,也没有转给黄林燕或上杭县杭橙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因为沉迷网络赌博才导致婚姻破裂。黄林燕辩称,一、黄林燕与王福来离婚的唯一原因就是王福来长期沉迷于参与网络赌博以及六合彩赌博。而王福来属于通贤卫生院职工,收入固定,但其工资收入根本无法满足其赌资的需求,故而王福来借遍了亲朋好友的钱用于赌博。钟向金向王福来提供赌博资金也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了,根据王福来的银行流水早在2013年起王福来就向钟向金借款10万元用于赌博,而王福来每月向钟向金支付3000元的高额利息。钟向金为了争取高额的利息,根本不管王福来借款用途是否合法。虽然2015年王福来从钟向金处所借款项并未直接全部打入赌博账户,但是王福来从曹俊林、曹杭金、阙晓英、邱福林等人处所借款项全部均是用于赌博,并未用于家庭支出,王福来借高利贷款项长期参与网络赌博以及六合彩赌博,在其工作单位中已经人尽皆知,但其同事朋友为了收取其高额利息,对此不闻不问,并且配合王福来瞒着黄林燕。2015年正月,因大批高利贷人员前往王福来家中催讨债务,黄林燕才得以知道王福来两三年来长期参与网络赌博和六合彩赌博事宜。夫妻矛盾、家庭矛盾彻底爆发,黄林燕在观察了王福来半年左右的时间后,夫妻矛盾还是不可调和,王福来还是偷偷的参与网上赌博。为此,2015年8月份黄林燕与王福来正式分居,各过各的生活,婚生女由黄林燕独自抚养。因此,王福来从未将其所借款项用于家庭支出,而是用于非法赌博。该债务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二、黄林燕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提供的证据均与本案有关联,而且证据真实有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应当予以采信。黄林燕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提供的银行流水证实了王福来参与网络赌博的事实,黄林燕所列的收款人名单均是网络赌博汇款账号的名单,里面没有一个人是黄林燕以及钟向金夫妇或者王福来认识的。《分居协议书》体现了答辩人虽然存在夫妻矛盾但为了婚生女还是不想家庭破裂,证实了黄林燕想给王福来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居住证明》真实的反映了黄林燕与王福来分居的事实,《离婚协议书》不但证实了因为王福来沉迷于网络赌博导致家庭破裂,同时也证实了因为王福来沉迷于网络赌博欠下巨额债务,不得不将夫妻共同财产上杭县的房屋变卖,而且王福来无力将原本应当分割给黄林燕的一部分(十万元人民币)支付给黄林燕。《债务声明》系王福来对于其经手的债务的使用情况的说明。黄林燕与王福来均是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在编职工,若不是王福来瞒着黄林燕参与网络赌博的话,两个在编职工的收入完全足以保障整个家庭的开支还会有结余。正是因为王福来瞒着黄林燕参与网络赌博,王福来才会瞒着黄林燕到处借高利贷,直接导致其工资收入根本不足以支付利息。其同事朋友看到其能够及时支付高额利息,才会与王福来心照不宣的瞒着黄林燕。三、“福如农庄”系王福来的父亲和胞弟开的农家乐,与黄林燕和王福来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但因为现在网络通信发达,作为亲人帮忙推荐非常正常,属于正常现象。另外,王福来也有可能以此为借口向他人借高利贷用于赌博。四、黄林燕从来没有纵容王福来从事赌博的非法活动,当黄林燕得知王福来借高利贷从事网络赌博后,夫妻矛盾、家庭矛盾就爆发,最终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家庭破裂,以离婚收场。另外,黄林燕事先也不知道王福来与黄林燕妹妹之间有频繁的经济往来,其往来性质如何。五、原审法院并未判决王福来无需偿还钟向金借款,只是依据事实认定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家庭支出,黄林燕无需共同偿还2015年10月以后所借款项而已,此判决符合事实,钟向金在出借款项的时候明知王福来到处借款用于网络赌博和六合彩赌博,其收入根本无法支付高额的利息,但钟向金在高额利益面前贪图高额的回报,根本不担心、不考虑王福来没有偿还能力。钟向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福来、黄林燕归还钟向金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从2016年9月1日起至款还清为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王福来、黄林燕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钟向金及丈夫廖彩华与王福来原属同事关系,2013年起双方有借贷关系往来。2015年10月间,王福来向钟向金提出借款15万元的请求,钟向金予以同意。2015年10月26日,钟向金向王福来的账户现金汇款3万元;2015年11月6日向王福来的账户转账5万元,现金支付3万元;以上实际支付11万元,连同2015年8月1日经结算王福来尚欠钟向金的借款本金4万元,王福来共欠钟向金借款本金15万元。为计息方便,王福来于2015年11月1日向钟向金立下15万元的借条一张。王福来将所借款项大部分用于网络赌博。借款后,王福来按月息3000元付息至2016年8月底。借款时,王福来与黄林燕属夫妻关系,后双方于2016年9月6日办理离婚手续。一审法院认为,钟向金与王福来之间的借贷关系有王福来出具的借条、银行流水账目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钟向金自认王福来按月息3000元即月利率2%付息至2016年8月底,王福来亦无异议,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黄林燕是否应对讼争借款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该规定属于一般性规定,对于举债一方存在赌博、吸毒等特殊情形的,从尽量做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一致的角度,尚须根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综合判断举债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为家庭共同利益为标准,确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王福来、黄林燕为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收入稳定,而钟向金在短期内出借给王福来的款项金额较大,又未明确借款的具体用途,且发生在王福来、黄林燕离婚纠纷分居期间,结合王福来有网络赌博的违法事实,故,2015年10月26日、11月6日钟向金与王福来发生的借贷往来11万元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于2015年8月1日经结算尚欠的借款本金4万元,不是发生在离婚纠纷分居期间,且黄林燕未提供王福来在此之前有赌博行为的证据,应认定该结欠的4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至于钟向金是否明知王福来借款赌博而予以出借,目前尚无证据证实,对该事实不作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判决:一、王福来、黄林燕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钟向金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9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王福来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钟向金借款本金11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9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钟向金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20元,由王福来负担3370元,钟向金负担50元。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钟向金认为对借款用于网络赌博有异议。黄林燕认为遗漏查明:2015年8月份起王福来、黄林燕已经正式分居了。对一审判决查明的其余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林燕的异议主张有其一审提交的《分居协议书》、通贤中学《证明》予以证实,依法予以确认。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二审另查明,一审判决作出后,钟向金申请财产保全,为此向一审法院缴纳保全申请费1020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借贷事实没有争议,只是对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有争议。双方二审期间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2015年10月26日、11月6日的借款为王福来与黄林燕夫妻共同债务。在案证据显示,王福来、黄林燕于2015年8月29日起分居。本案2015年10月26日、11月6日的借款事实发生在王福来与黄林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发生在王福来、黄林燕离婚纠纷分居期间。王福来、黄林燕为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收入稳定,而钟向金在短期内出借给王福来的款项金额较大,未明确借款的具体用途,收到款项后就转给其他人,且结合王福来有网络赌博的违法事实。2015年10月26日、11月6日王福来向钟向金借款11万元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审判决作出后,钟向金申请财产保全并向一审法院缴纳保全申请费1020元,该费用属诉讼中新产生的诉讼费用,属钟向金因本案纠纷所受到的损失。钟向金请求由王福来承担,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钟向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王福来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钟向金支付保全申请费10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钟向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廖松福审 判 员 严建锋审 判 员 陈 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卢丰华书 记 员 钟丽平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