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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艺虹、沈华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艺虹,沈华坤,广西贵港市山水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执102号申请执行人陈艺虹,女,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平南县。申请执行人沈华坤,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委托代理人:黄绍先,系申请执行人邻居。委托代理人:梁远,系申请执行人邻居。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山水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金港大道时代新城。法定代表人:农植萍,该公司董事长。陈艺虹、沈华坤与广西贵港市山水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港仲裁委员会(2016)贵仲字第11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山水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艺虹、沈华坤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山水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无存款、股权、车辆等财产,其名下拥有部分房产和土地,但目前正在另案处置,待处置完毕后本案再参与分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山水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艺虹、沈华坤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终结(2016)贵仲字第11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仲裁委员会(2016)贵仲字第11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新线索时再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栋梁审 判 员  吕德明代理审判员  吴一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廖达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