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陈兰飞、宋永夕、何全兵、方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兰飞,宋永夕,何全兵,方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5执802号申请执行人:陈兰飞,女,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宋永夕,男,193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何全兵,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方琴,女,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执行陈兰飞与宋永夕、何全兵、方琴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5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宋永夕、何全兵、方琴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合计31478.5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总对总系统查询及线下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有小额存款,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5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程文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