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行终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存信、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存信,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行终1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存信,男,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4号。法定代表人李学义,区长。上诉人刘存信因诉被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行初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存信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双方实质争议已经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存信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存信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存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力代理审判员 寇秉辉代理审判员 廖希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