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马永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永红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995号罪犯马永红,男,1976年8月29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教所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9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永红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被告人、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马永红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年底至2014年,被告人程长昌、马永红、谭文中分别在荔湾区、越秀区等地的宾馆、酒店附近派发招嫖卡片,在与嫖客商定好嫖资及嫖宿地点后,将卖淫信息发送给被告人严国喜、高芳郊等人,多次介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程长昌、马永红被公安人员抓获。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四监区参加生产一线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3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马永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永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红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