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执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家合立业(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文奕、李小光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家合立业(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奕,李小光,曾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执1270号申请执行人家合立业(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深南东路中建大厦2501。法定代表人杨元。被执行人文奕,女,汉族,1980年2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李小光,男,汉族,1980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曾晓峰,男,汉族,1975年9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家合立业(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文奕、李小光、曾晓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邵仲调字(2015)���6号调解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家合立业(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邵仲调字(2015)第6号调解书即家合立业(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文奕、李小光、曾晓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曦审判员 戴 晖审判员 彭京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